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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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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防犯罪必须研究犯罪,给一切正直、善良的人一个提醒和忠告。
****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罪要判处至少三年以上的刑罚,情节严重的要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而,****犯罪历来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罪的一些变化
从统计数据上看,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比率逐年上升,而且外地人居多。以北京市某区为例:
2001年1-6月:收案人数2599人,其中外地人1515人,占58.29%;****案5人,占0.02%。
2002年1-6月:收案人数2910人,其中外地人1796人,占61.17%;****案13人,占0.04%。
2003年1-6月:收案人数1330人,其中外地人766人,占57.59%;****案8人,占0.06%。[注]
从内容上看,某些****案是假案。2003年分局预审大队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害人报案指控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刑警队进行现场勘查,在受害妇女家中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经过指纹比对,得知是几年前在北京犯罪后又送到劳改场所的一个犯人。办案人员与劳改场所联系,那里的同行说这个人不久前刑满释放,并提供了他的户籍地河南的地址。分局刑警队立即赶赴河南,把刚刚回到家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审理案件时,办案人员觉得有些奇怪。犯罪嫌疑人说他被监狱释放出来以后,坐火车路过北京,是为了转车回河南老家。怎么就直接去了受害妇女的家?他又不认识受害妇女,从北京站到西城区的百万庄距离也不算近。犯罪嫌疑人说,他在北京转车时,买好车票以后,还有一段时间。他便东游西逛,在建国门附近的一个饭店前,遇到一个卖淫妇女在到处拉客,两个人刚好撞上,谈好价钱后便一起乘出租汽车去了百万庄卖淫妇女的家。两个人上床发生了性关系。事毕,犯罪嫌疑人觉得这个女的年龄偏大,花600块钱太亏了,就趁她不注意,偷回了那600元钱和房间里一些值钱的东西,临走时被她发现,两个人争夺起来,最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卖淫妇女气急败坏,到公安机关报案,说遭到了入室抢劫****。为此,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并把这个报案的妇女找来认真审查。她承认确实是卖淫,后来被他抢走财物。最后,这起所谓的****案变成这样一种结果:男的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女的按卖淫,被收容教育半年。
几年前,办案人员审理过一个女高中毕业生状告她的班主任老师利用补课的时间对其****的案件,而且致使她怀孕。女学生报案时,内容说得很细致,情节说得也很逼真,办案人员传唤了那个班主任老师,经过讯问和调查,发觉不是这位男老师,而是和女学生住得不远的一个街坊,是一个工厂的青年工人。女学生跟他很好,两个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她不愿意说出他的名字,便栽赃到自己的班主任老师身上。
当然,这是两起特殊情况的案件。许多****案件是成立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和她的家庭。
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分析和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心理特点,这对我们了解和预防犯罪、保护受害妇女大有帮助。
(1)误解。同在一个单位里工作的异性同事,或者是认识很长时间的异性朋友或熟人,女方对男方只是一种友谊、熟识或者是好感,但仅此而已。而男方却误认为女方一定是喜欢或看上自己了。
(2)试探。比如说男方用语言挑逗,或用手拍拍女方的肩膀,拉拉胳膊和手,见女方并没有强烈或过分地反应,男方便越来越大胆。
(3)临时起意。这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心理特点。办案人员曾审理过一起****案,这个犯罪嫌疑人与被害妇女事先根本就不认识,他是一个河南来京打工的农民,在饭馆里吃饭,酒喝得多了一些,去方便时,在卫生间公用走廊的盥洗台前,见到一个年轻妇女正在梳头。他看卫生间里没有别人,便走到妇女身后,猛得用胳膊肘套住她的脖子使劲勒,并拖到男厕所大便用的单间,关上门,直到把她勒死后奸污。
(4)侥幸。有一些来自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认为自己在京无固定住所,作案后可以轻易逃脱,警察抓不着他,所以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5)私下解决(私了)。案发后,有些犯罪嫌疑人以为给受害妇女一些钱就可以息事宁人,堵住她们的嘴。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以上这几个方面是比较典型的。
三、受害妇女的心理特点
受害妇女的心理特点正好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相对应。
(1)讨好(这个词不一定准确)。想和上司或自己的直接领导搞好关系,得到某些关照。例如,提级、提职、安排好一些的岗位等等,出于这样的目的,她们往往表现出热情、善解人意、体贴入微、对领导有好感等。
(2)无知。有一个案例让办案人员至今难忘。一个刚刚毕业、学社会学专业的女大学生,要搞社会调查。她想了解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的生活状况,以及他们在想什么问题。女大学生来到街头,看到两个男青年穿得很破,身上也很脏,正坐在地上聊天。她走过去和他们搭话,询问他俩的生活情况,谈得挺投机。男青年主动要求女大学生到他们住的地方去看看,这样可以了解更多的情况,对她的社会调查肯定会有帮助。她同意了,跟着他们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两个男青年把房门一锁,把女大学生轮奸了。这位女大学生原本是为了搞社会调查,没想到自己却成为犯罪的牺牲品,她想不开,从5层楼上跳下,但并没有摔死,后来她报了案。我们当然不能过多的去责备她,打击犯罪、惩罚罪犯是我们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女大学生的无知,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是所有善良的人应该引以为戒的。
(3)轻信。有些妇女防范意识差,容易被表面现象迷惑,上当受骗。有一个案例:一位东北的母亲,为了满足女儿的要求,借钱送女儿到北京一所收费很高的民办舞蹈学校上学,学的是戏剧舞蹈专业。第二年,学校的学费又有所增加,女孩子的母亲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来到北京找学校的领导协商,看能不能缓交或少交一些,因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丈夫离婚了,就靠她一个人挣钱,但是多次协商未果。因为她老去校长办公室,认识了给校长开车的司机。这个司机40多岁,待人十分热情,很同情她的境遇,并给她留下电话号码,说她们母女在北京混不容易,需要帮忙就给他打电话。她很感谢这个司机。后来,她找到一处租金比较便宜的房子,离女儿读书的学校也不远,就想和女儿同住,还能在生活上照顾女儿。她把自己和女儿在原来旅馆住时的行李打包准备搬走,旅馆的老板是东北老乡,答应找熟人开车把母女俩的行李送过去。但是那个熟人临时有事回不来,让她等了好长时间。她想起那天校长的司机曾给她留过电话号码,便给他打电话说明情况。校长的司机很痛快地同意了,只是说晚上8点以后他的车才有空,他们约好时间地点,她带着行李等着他。司机准时到约定地点,帮她把行李放上车,然后开车上路。汽车开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到,她觉得好像方向不对,可她毕竟对北京的街道不熟悉,况且人家司机那么热心帮忙,她也不好说什么。司机说,这么晚了,你要去的地方不好走,我绕了几条道都不行。你看这样好不好,先把你的行李放在我家,等哪天有时间我专门给你送过去。她觉得不妥,可又不好说什么,也就同意了。司机把她和行李拉到自己的家里。司机有40多岁,已经离婚,还有一个儿子在身边。他让儿子出去买香烟,并叮嘱儿子买完烟后给家里打电话,如果手机开着就回来,没开就别回来。儿子走后,司机把大门锁好,开始对她动手动脚。她明白了司机的意图后坚决反对,两个人扭打起来,她把司机的身上抓破了,自己的衣服、内裤和长筒袜也被司机扯破,最终因力气敌不过司机,被奸污了。她后来立刻报了案。办案人员审理这个案子时曾问过她,一个陌生的司机,那么晚了,说带你去他家,你就跟着去了,一丁点防范意识都没有?她说那个司机特别热心,她根本就没有想到他是个坏人,会去做那种事?
(4)私下解决(私了)。有些受害妇女,不愿意把这样的事说出去,担心自己的名誉受损,她们中的一些人千方百计地找男方要钱,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这实际上是放纵了犯罪嫌疑人,使他们逃脱法律的制裁。
总之,许许多多的****案件都很复杂,需要认真的审查和甄别,关键是要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保护好妇女的人身权利,惩治犯罪分子,并不是简单的一句话。这里面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去做。
四、必须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经验,广大妇女要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
(1)对异性尽量少开或不开玩笑,对单位的领导和身边的同事、熟人也是一样,不要让对方产生误解。
(2)对对方挑逗性的语言或试探性的动作要敢于说不,表明自己的反对态度,这一条很重要,否则对方会得寸进尺。
(3)与陌生男人打交道时,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4)遇到坏人施暴,要学会收集和保存现场遗留下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自己受伤害的证据,这一条尤其重要。
(5)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私了。如果只要求男方经济赔偿,会使犯罪嫌疑人错误地认为花几个钱就可以随意欺负妇女,这样会导致更多的妇女受害。
五、一些来京的外地人成了违法犯罪的主体
从一开始的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京某区违法犯罪的总人数中,外地人占了一半以上(实际上全北京市也是一样,有的区比例甚至更高)。一个农民进城打工,本来是为了挣钱,却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那么,一个普通人,或者说一个正常人发展成罪犯,其间是怎样过渡的?特别是当前北京市外来人口居多的情况下。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农民也是人,罪犯也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犯意有时是突然产生的,尤其像****罪,它和抢劫、盗窃、贪污等一类涉及财产的犯罪不大一样,那些犯罪要有一定的准备,甚至还要有一些周密的计划。当然,有的****罪可能也要有一些预谋。当人的主观意识驱使自己的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犯罪也就发生了,在这之前,他就是一个普通的人、正常的人。即使成了罪犯,也不能说他就不是普通的人和正常的人,有时两者的界限很难划分,也许就是瞬间的事情。有的人昨天还是党的高级干部,也许今天就成了罪犯,这样的变化,我们见得不少。一个外地民工为了能打工挣钱,可以进行合法的劳动;也许同样是为了生计,有的人就可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法律是一个行为界标,越过了它,国家就认为是犯罪,就要受到惩处。
[注]“收案人数”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法》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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