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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书应交给谁《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第5条质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辞职规定》)。《辞职规定》第5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应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辞职申请书,经党委会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对此,笔者认为此条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一,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正副院长的辞职书交给谁以及由谁决定接受辞职作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见,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正副院长的辞职申请书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是否接受辞职由大会决定;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决定。

    其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我国政权组织结构的规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法院正副院长的辞职书无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是否接受辞职不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至于在实际操作中有关组织或机关会商上级人民法院以及今后法律的修改则另当别论。

    其三,制定《辞职规定》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而这里面都找不到法院正副院长的辞职书要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以及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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