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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民事庭审方式
 

前言:这是台湾一位民庭审判长同年轻法官们讨论庭审方式的mail,在此译为简体字,转贴出来和对岸同行相互切磋(原信的部分内容,配合交流的目的,已作了必要的删节与调整)

首先我得声明一点:关於集中审理,我曾经同好些朋友讲过,这是一种思维,一种原本就贯穿整部民事诉讼法的固有思维(虽然也许在很长的时间里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并不是我们现在才开始打算外加上去的新生事物。既然如此,在我的想法里,集中审理是很难在民事诉讼法的架构之外另定什麽条条框框的,各位看了这封信之後,顶好也别误以为我在另搞什麽框框条条,呵呵。

言归正传。我们都是办案的人,就从收案那刻开始聊呗。最近这几年在我们当中流行一个话题,就是新案收了进来到底该不该搞书状先行(审前交换书状)?据我所知,这东东没有一定的作法,我自己的经验是不酱子干的,虽说我也绝不抹煞一些朋友在这方面颇著成效的心血。我所能作的,只是跟大伙解释自己之所以不这麽作的原因(当然这绝对跟每个人处理案件的方式有关):那是因为书状先行原是为了一次全面而有效地络清争点,可在我的经验当中,惨的是每次书状交换之后,通常总会跑出一些原来所没有的新攻击防御方法、甚至新的请求权基础,交换次数越多,这种边打边逃的游击战也就愈演愈烈,前几天我庭一位法官送来一个案子,想要终结准备程序提付辩论,卷宗厚厚两大落(这可是一审案件而不是上诉审),光是第一次准备程序期日之前,原告律师就换了两三次诉讼标的,原因当然是由於他每次收到被告答辩状之后就发现自己这回又告错了。我们当然也知道诉讼法规定诉状缮本送达之后不可任意作诉之变更或追加,但是既然法院自己迄未开庭,要说人家有碍诉讼终结,好像也有点那个那个吧。那麽,我自己的作法呢?
我的方法和几位尊敬的同行稍稍有些不同:我是直接定期开庭的,争点固须整理,可非得抓齐两造到我面前来整理不可(其实这就是诉讼法上所讲的"阐明诉讼关系并试行和解",仍然是审前协商的性质,最近在比较诉讼法上,相当多的例子是由受命法官甚至助理法官主持这部分的程序)。通常我在这第一次庭期当中,至少会设法完成下列几项工作:

第一、明确双方的当事人适格情况,及其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法定代理等事项有无欠缺。

第二、确定原告的诉讼声明(有没有声明内容不明确或不完足的情形?)

第三、阐明本案原告作为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的法律关系,并且再一次确定其金额、价额及有无欠费。

第四、协商确定双方的主要攻防方法。

这当中关於第四部分其实毋宁是我这次开庭的重点。一般来说,我会要求他们双方在"暂不反驳对方主张,也暂不表明证据方法"的前提下,各自简单、扼要地向我平行陈述其自认有理的相关事实经过与法律主张,有时候若是案子稍微复杂了些,我就拿支笔边听边记重点(光靠书记官打字是不成的),等到双方陈述完毕,我就当庭开始整理争点了:哪些是他们刚才陈述一致而无争执的?哪些是他们刚才陈述情节互有出入的?若是陈述情节互有出入,哪些是被告坚持否认原告主张的?哪些是他愿意修正陈述而放弃争执的?若是被告坚持继续争执,哪些是与原告请求权基础的终局判断无关而可简化删除的?哪些是与本案诉讼终局判断有关而必须分配举证责任的?当场一一络清并请书记官记明以后,我的习惯总会问上那麽一句:双方有没有认为漏掉什麽的吗?这样,双方战场的幅员大致底定,第一阶段的工作就算是告一段落了。
接下来就得分配举证责任了。一般来讲,我是"紧接"上一个程序当场就往下走的,免得夜长梦多。既然争点已经一一浮现,我就立刻交待书记官在笔录上记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如下:第几争点为有利某造之事实,应由某造负举证责任.......,然后立即询问双方:对於本院分配举证责任情形有无异议?在我的印象中,提出异议的情形还不多见,真要碰上了,就先在笔录上载明没有争议的部分,随即就有争议的部分逐一命两造各陈己见,我的习惯还是倾向当庭即决,两造若能接受就在笔录上确定下来,若还有不服的,我就告知原则上这是诉讼程序进行中的裁定,只能并同终局判决声明不服,倘若非要坚持不可,那就写个更详细的状子来给本院和对造,也许我们会考虑依职权或依进一步的协商而酌予变更(不过话说回来,这么难搞的律师还真不多见)。总之,好话说尽之后,立刻询问两造:关於刚才决定该由你们举证的事项,你们需要多久的时间整理自己的证据?谈到准备举证的时间,只要不是太离谱(一年半载当然想都别想),我是会尽量给当事人方便的,但也一定要当庭告知:所有的证据方法,必须在下一次庭期之前全部提出,并且我当然会同时定出下一次庭期、并在笔录上载明两造至迟应於期日前声明一切所拟使用之证据,如逾时举证,本院得斟酌情形,推定他造关於各该待证事项之主张为真实。
这部分的作法看似简单,难处在於有时案子太繁、或是同仁对於优势证明法则的掌握经验不足,有时当庭的时间不足以一次完成,我建议同学们:在必要时不妨就分配举证责任这部分单独开一次庭,让自己也让律师们在庭期前针对已确定的争点该谁举证回家作作功课,届时再作出适当的裁定。但要记住:对於前次庭期业已决定的事项,该心如铁石就得心如铁石,绝不轻易回头翻案,尤其严禁任意新增争点或为诉之变更追加,否则前功尽弃没人可怜你。
讲到这里,以各位在专业上的优异,其实差不多都可以凭藉自力妥善完成诉讼指挥的工作了,因为剩下的就是如何依照排定的顺序逐一进行证据调查,以及在最后控制一场有系统、有秩序的辩论程序而已。关於前者,我知道最近司法院是希望导向在一次期日中调查完所有证据的模式,再一次强调我绝不反对这样的构想,但是我想要给各位建议的是:如果由於法院所能提供的软、硬体资源不足,以致上述目标一时难於达成(比方说庭期不够、书记官笔录速度跟不上,就都是一个又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至少如前所述作到集中举证、分次调查,也算勉强可以应付得过了。证据调查是个很大的题目,我在此刻暂时没法子同大家一次详谈,或者将来有机会再一点一点慢慢地聊吧。
在调查证据差不多告一段落之后,审判长不妨回过头来再一次徵询两造的意见,重新总结一下争点,看看哪些先前的争议可以改列为不争执事项、甚至可以再次简化排除(有些原有的争点,当事人随著证据调查程度的深化,是会决定舍弃的)。我的习惯是:除非像银行催收借款这类极简的案子,否则我通常会再整理出一份争点目录,让书记官打到笔录里头,经两造再确认後,作为辩论与裁判的基础(附抄一件最近我庭所审某案的争点目录给大家观摩:这是先由庭员担任受命法官进行准备程序的案子,所以前面还加了一段"待阐明之事项",就是从准备程序笔录当中仍无法骤然看懂的一些小问题,须待双方在辩论前当庭补充说明的)。这次整理出来的待辩论争点,和收案后第一次庭期所确定的争点有些小小的不同,这次所整理出来的争点目录,是以"问题"的型式显现,而不像稍早时准备程序笔录所显示那种两造各说各话的模样,从这些即将提付辩论的问题当中,两造其实就已经可以看得出法官心证的走向(在我看来,法官公开心证作到这个程度也就差不多到了极限了)。一般我的作法,会要求两造依照这张争点目录上所列争点主题的顺序逐一轮流发言,全部的主题都走完后,再各给三至五分钟时间让他们提出结辩陈词(有时律师也会放弃,如果他们觉得前面已经说够了的话)。如果再加上我们对於两造主张和举证的取舍意见,将来判决书也就差不多就是这些内容了。再开辩论的情形不是完全没有,不过坦白说还真不多就是了。
我仍要重申:这些看法同作法,其实都是卑之无甚高论的,重点是怎样能够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上说出我们达成裁判所需要的一切素材而已(不是单纯放任他们说,否则庭期开烂了也不够用)。同学们可以依著自己指挥诉讼的风格,针对案情斟酌损益,或者也可以提出更好的看法,大家相互切磋。如果仍然有什麽疑问,我们随时都可以交换意见。
敬请参考。

附件(争点目录范例):

待阐明之事项:
1.上诉人是否仍然坚持并提反诉?(未补费,未表明反诉之实体请求权基础,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各款之要件)
2.上诉人於十二月六日准备程序中,主张以八万二千元债权与本件票款抵销,其用以抵销之债权性质如何?(同年八月三十日上诉理由状似谓已付之八万二千元应自本件票款中扣除不得重复请求,而非主张抵销抗辩?)
3.除前述抵销抗辩疑义外,上诉人所为票据当事人间直接抗辩之主旨如何?(票据原因关系已经消灭?被上诉人未依票据原因关系本旨履行?还是二者皆为主张或其他?)
3.被上诉人对於上诉人主张双方已於三月间及八月间先後以电话及口头表示终止合约、并要求上诉人取回本件支票,有无争执?
4.被上诉人对於上诉人所主张之票据原因关系,是否仍予否认?(最後一次准备程序,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用系争两张票付款,约定在八月八日前将相关授权书等文件交给上诉人,如果交付有迟延情事,票款清偿期也要往后延,但我没有迟延」?)

两造不争执之事项:
1.被上诉人提出之票据、退票理由单为真正。
2.原审卷第十七页上诉人所提出之六十万元收据,确系被上诉人所签发。
3.前项收据所载「如有延迟,票期应予延长」,系谓如被上诉人未於当年八月八日前将相关授权书等文件交给上诉人,则系争票款清偿期亦应延后提示。

待辩论之争点:
1.上诉人所为票据原因关系抗辩,是否已有相当之证明?
2.被上诉人能否证明其已依前述六十万元收据之承诺内容交付合格证件?
3.提起反诉部分,程序上是否合法?上诉人就该部分返还票据之请求原因事实,有无充分之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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